近年来,“知识付费”和“技术培训”市场火热,有的人希望通过学习一门“手艺”实现自我增值或创业增收。然而,并非所有付了钱学来的“技术”都能让人安心赚钱。如果所谓的技术本身“暗藏雷区”,那这笔学费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基本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在工作时认识,后王某看到张某在朋友圈频繁发布直播相关内容,便主动联系张某商量学习直播技术,并向张某支付服务费6000元。然而,王某在使用了在张某处学习到的直播技术开始运营账号仅仅一周后,其小红书账号就收到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私信警告,称其账号内循环直播该公司享有权利的录屏视频用于售卖衣物,已严重侵害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及商标权,要求立即下架所有侵权链接。王某此时才意识到自己学到的直播技术无法合法使用,要求张某退还服务费,而王某则以“技术已经教了”“违不违法是自己把握分寸的事”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提供的“无人直播”技术服务,是否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服务费?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在收取费用并提供技术教学之前,并未告知原告该技术可能涉及侵害他人肖像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风险。实际上,被告所提供的“无人直播”技术,核心就是盗用他人直播间的录屏,该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张某提供的直播技术方法违法,导致王某的账号被警告,无法继续正常、合法地经营,更无法获得预期收益。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6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已履行相应义务。法官提醒本案为广大“知识付费”的消费者敲响了警钟,也向技术服务的提供方划明了法律底线。对学员而言,知识付费时不要只被“赚钱快”“效果好”等宣传话术吸引,务必对所学技术或方法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如果一项技术明显游走在侵权、违规的边缘,甚至需要“钻空子”,那么它不仅无法带来稳定收益,反而可能让你面临账号封禁、侵权赔偿乃至法律责任。发现技术违法后,应及时停止使用,并有权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主张返还费用。对技术培训方而言,法律保护正当的知识传授,但绝不保护“传授违法方法”的所谓合同。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在收费前向学员明确告知技术的合法性、潜在风险及合规边界。总而言之,合法的技术才值得付费,违法的“捷径”注定走不远。无论是教还是学,守住法律底线,才是真正的“生财之道”。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作者:易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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