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13日,湖南省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先后接到群众反映:赫山区笔架山乡上新桥村两家养殖场涉嫌违法排污。接到群众举报后,赫山分局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据了解,现场调查发现,益阳市赫山区某牲猪饲养有限公司、益阳市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分别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等行为,其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依法对益阳市赫山区某牲猪饲养有限公司、益阳市某生态农庄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下一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坚决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温馨提醒全市畜禽养殖场(户)近期,我市已发现并查处多起涉畜禽养殖违法排污案件,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摒弃侥幸心理,落实畜禽污染防治要求,自觉规范养殖行为,及时清理畜禽粪污,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不直排、不乱排、不偷排,共同守护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益阳生态环境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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